一般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小區地下產權車位、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和小區地上車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同種類的車位對應的所有人是有所不同的。
一、小區地下產權車位
小區地下產權車位指的是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段餀喾ā返?4條第2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于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并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二、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
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指的是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段餀喾ā返?2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渡唐贩夸N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三、小區地上車位
小區地上車位指的是建造于小區地上空間,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
《物權法》第73條第3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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