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王某某等4兄弟的父親于2005年3月20日死亡,而他們的母親則早在2002年1月18日死亡。原家庭除大哥王某某外,二哥李1、2、3等3兄弟戶口,與父母親戶口均在上海市嶺南路某號原公有住房內,由二哥李1、2、3與父母親居住該房屋共同生活。1995年1月,該房屋按上海市政府《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規定》(簡稱“94方案”)被辦理了公有住房買賣手續,產權人登記為4兄弟的父親。該涉案房屋已于2009年8月被拆遷。
2010年3月上旬,大哥王某某把三個妹妹告上閘北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均等分割該房屋的繼承權。大哥王某某認為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具備有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權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內提出。而3個弟弟若主張共有已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庭審中,李1等3個弟弟辯稱,該房屋是按照“94方案”所購得的售后公房,盡管當時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父親,但他們3兄弟的戶籍均在該房屋內,根據政策3兄弟作為購買房屋時同住人,依照“94方案”3兄弟享有該房屋的共有權利,認為該房屋應屬父母和3兄弟共同共有,3兄弟各占五分之一,另五分之二為遺產,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
法院判決:該房屋全部為王某某等4兄弟父親的遺產,王某某等4兄弟分別繼承該房屋25%的產權份額。
(律師解讀:“94方案”規定產權證只登記為一人,造成了購房時的購房人、原同住人等不能成為共有人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司法實踐中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原公房的同住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由于當初“94方案”缺陷,造成購買公有住房的其他權利人處于不確定狀態,那么具備可主張產權的權利人,應在訴訟時效內積極行使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的則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本案登記的產權人為4兄弟的父親,已于2006年5月28日死亡,3個弟弟應當在父親死亡后的兩年內提出產權共有的主張,現3個弟弟的辯稱已超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故法院無法支持。)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dcxg/fdcjdal/4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