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陳先生經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看中了房屋一套。中介公司遂與陳先生簽訂《委托書》寫明,陳先生給付購房定金人民幣5萬元,如“上家”房東接受定金后,陳先生不根據委托書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則已付定金“上家”沒收50%,即25000元,另50%由“上家”轉交中介公司作為陳先生的違約金。《委托書》簽訂后,陳先生交給中介公司5萬元,中介公司向上家通知了陳先生已給付定金的情況,“上家”承諾同意賣房。
但之后,陳先生反悔不愿意繼續購買房屋,并要求中介返還已付的5萬元定金。
律師分析:
中介公司與陳先生簽訂《委托書》確立了雙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的義務是如實向陳先生報告有關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事項,并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收取報酬,或者在合同未成立時收取從事居間活動必要費用。而陳先生則應在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后支付報酬,或者在合同未成立時給付中介公司從事居間活動必要費用。但現雙方在委托書中約定如陳先生在“上家”承諾后,不依委托書履行,則已付定金上家沒收50%,即25000元,另50%由“上家”轉交中介公司作為陳先生的違約金,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對于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是陳先生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屬于居間合同調整的范疇,權利人應當是“上家”而不是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能以此追究陳先生的違約責任。同樣,對于定金的返還,陳先生也不能向中介公司要求返還,其應當向“上家”主張權利。
審判結果:
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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