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于死因不明或者對死因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尸檢。尸檢是病人死亡原因及生前所患疾病的病理診斷結果,其對于醫療診斷治療措施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的判斷具有決定性意義,由于未進行尸檢而造成因果關系不能確定的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時有發生,造成的原因較為復雜,處理結果也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說來,尸檢結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一個依據,就其作用而言屬于證據材料,無論是根據《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責任,還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的掌握、在醫療糾紛中的地位及當時的情況,其舉證責任都應由醫療機構承擔,因此提出并組織尸檢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 “告知義務”“注意義務”之一。 但在實踐中,尸檢必須患者家屬的同意和配合,因此,醫療機構和患者家屬在此證據的形成上均有相應的義務。其中,醫療機構在尸檢過程中需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A、告知患者家屬可以通過尸檢確定死因,解決醫療糾紛;
B、告知尸檢的期限,即一般在48小時之內,有尸體凍存條件的最多不超過一周;
C、需全面告知能夠進行尸檢的機構,與家屬協商確定尸檢單位,不能自行指定尸檢部門;
D、負責組織尸檢工作,但需有患家屬的書面同意。;
E、患者家屬拒絕尸檢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其已經盡到上述告知義務的證據;
患者家屬在尸檢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
A、對死亡患者的治療及死因有異議時需及時提出;
B、協助尸檢工作,在尸檢同意書上簽字,提供尸檢材料。
醫療機構和患者家屬如違反上述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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