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本案關系到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因為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呂某選擇向合同履行地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9日,原告呂某起訴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地產權證,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共一萬元,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住所地在重慶市某區XXXX號,故該案在地域管轄方面應由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管轄,重慶市某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請求將該案移送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原告呂某訴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屬于合同糾紛,因為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訴訟,由被告所住區域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涉案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可認定合同履行地在重慶市某縣。
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裁定駁回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一審宣判以后,被告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一審裁決,由此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經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在2016年12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來的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在接受審理的過程中,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管轄是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還是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產生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屬于涉及房屋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種意見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屬合同類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為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居住區域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采用了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其合同效力應依據合同法來判斷,權利人請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亦屬于債權法上的權利,尚未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屬債權糾紛部分的合同糾紛類案件,應適用合同糾紛類案件的管轄原則,由被告所居住區域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者,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因為不動產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該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類型,應以立法者確立專屬管轄的意圖為出發點,理解為與不動產有實質聯系的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相鄰關系糾紛等;而對于涉及以不動產為標的的合同糾紛,比如要求支付價款、租金等不涉及不動產本身的糾紛,不適合用于不動產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因此,本院適用合同糾紛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作出裁決如上。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wmm/fwjdal/197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