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王某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儲某夫婦居住,月租金600元。合同簽訂后,儲某夫婦與其一周八的兒子儲某某居住在出租房屋內。2014年7月,儲某外出,其妻在出租屋照顧儲某某。某日,其妻到廚房準備午飯,將儲某某獨自留在客廳。之后,儲某某先通過椅子爬上客廳窗戶前的桌子,再從桌子爬向窗戶,從不銹鋼防盜網上的小型窗戶(距離地板1.5米,用于裝卸、維護空調)摔下一樓當場死亡。儲某夫婦要求王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王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與儲某夫婦形成的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王某向儲某夫婦交付出租房屋,已履行了出租人的義務。王某對儲某某的死亡沒有過錯,儲某夫婦要求王某對儲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應當駁回儲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房屋預留的小型窗戶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王某在出租房屋時本應告知儲某夫婦如有小孩租住,應當防止小孩登高而發生意外。王某未盡到房屋安全保障及如實告知義務,具有過錯,與儲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應在10%。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王某對儲某某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中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性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與儲某夫婦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王某出租房屋是經營行為。雙方的租賃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也可適用該司法解釋之規定,王某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可以理解為兩個部分,其一是對出租房屋本身具有適當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房屋應具備基本的安全居住條件等;其二是如實告知和善意提醒出租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如何正確使用、維護的義務。
其次,從法律規定來分析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的適當安全保障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中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因此,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保房屋結構、生活設施完整,滿足生活居住條件,達到相關安全標準的義務。本案中,王某出租房屋中預留的窗戶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屬于交付的出租房屋具有一定的瑕疵,未履行對出租房屋的適當安全保障義務。
再次,從學理上分析出租人的如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義務?!逗贤ā返诹畻l中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目的、性質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這在法理上稱之為附隨義務。當然,附隨義務的產生不僅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且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該設置是為了確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因此,出租人除了具有承擔出租房屋的適當安全保障義務,還應履行附隨義務,如實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確、安全使用房屋,注意避免危險發生。本案中,王某的出租房屋防盜網上的小型窗戶,其用途是方便進行裝卸、維護空調。在出租房屋時,王某應如實告知并善意提醒承租人,客廳窗戶的安全網上有個小型窗戶,如有小孩一同居住應防止其登高。但是,王某出租房屋給儲某夫婦時并未履行該義務。#p#分頁標題#e#
綜上,王某未妥善盡到安全保障及如實告知、提醒義務,對儲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擔責賠償。而王某的過錯程度相對儲某夫婦疏于看管及照顧的重大過錯而言,相對較小,賠償責任不應過大,結合本案的實際,王某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確認為10%。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wzl/zljdal/151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