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趙某在建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以便每月自動撥付償還銀行貸款。2014年3月20日上午,趙某收到該行發出的提示短信,顯示還款賬戶余額不足,即通過銀行客服辦理該儲蓄卡臨時凍結業務,并撥打110報警。次日,趙某到該行打印交易明細,得知該儲蓄卡內資金,于2014年3月18日,在某市被通過ATM機取款9筆,共計17500元,產生手續費193元,取款人并非本人。之后,原告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建設銀行某支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儲蓄卡被他人復制并發生盜刷,故要求被告支行賠償儲蓄存款17693元。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被告支行是否應對原告趙某的儲蓄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支行不承擔責任。首先,本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應按“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其次,原告趙某無證據證明儲蓄存款損失發生是因被告支行的原因造成,即原告無法證明存在“銀行卡盜刷”事實。銀行卡在ATM自助終端上使用,如核查確認的銀行卡信息、密碼無誤,即等于確認了持卡人的身份,所發生的轉賬或支取行為,可視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支行應當承擔責任。首先,儲戶辦理銀行卡,儲戶與銀行之間就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銀行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次,銀行有義務保障儲戶的賬戶資金,并提供安全的交易設備、交易環境。銀行未能保證儲戶資金安全,造成儲戶資金被他人盜刷,應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刑民交叉問題看,本案既有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銀行卡被盜刷的刑事法律關系。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原則,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依據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且刑事案件仍未審結時,才可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本案中,原告的儲蓄卡被盜刷案件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從司法實踐看,此類刑事案件常常耗時長久而不得偵破。原告選擇以合同之訴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民事案件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第二、從儲蓄存款的合同義務看,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業銀行有義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行作為金融經營的專業機構,應保障儲戶在其營業場所內的存取款交易安全,銀行為方便儲戶和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設置的ATM自助終端設備,也是銀行的營業場所。儲戶作為儲蓄卡持有人,應當履行妥善保管和使用銀行卡和交易密碼的義務。一般而言,如果讓儲戶在辦理業務時承擔防范他人利用在銀行營業場所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盜取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義務,未免強人所難,有失公正。銀行應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特別的安全維護義務,如無法證明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信息的,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在舉證責任方面,此類盜刷卡案件中,銀行應對儲戶未盡銀行卡及密碼的妥善保管義務負舉證責任。只要銀行無法舉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密碼是因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的,銀行即因對其未保障儲戶資金安全承擔違約責任。理由:1.賬戶存款是在銀行的監管之下滅失的;2.無論是支取、刷卡消費,還是轉賬劃款,交易行為的進行都在銀行的監管之下;3.銀行卡、ATM機均為銀行提供,銀行有責任和義務通過更加完善的技術手段防范存款安全;4.不能排除銀行可能泄露儲戶信息的因素;5.儲戶存款滅失是一種金融業務風險,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明顯高于儲戶。本案中,被告泗涇支行沒有證據證明,2014年3月18日在異地取款行為系原告趙某授權他人實施,故可認定是被盜刷,由于銀行系統提供的ATM自助終端未能識別銀行卡真偽,從而導致原告的賬戶內資金損失,泗涇支行未盡特別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p#分頁標題#e#
綜上,本案被告銀行未盡保護儲戶存款及交易安全的義務,致使原告黃的賬戶資金被,應當先行賠償原告儲蓄存款損失17693元,而不是等待銀行卡盜刷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出來后再作處理。
第二、從儲蓄存款的合同義務看,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業銀行有義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行作為金融經營的專業機構,應保障儲戶在其營業場所內的存取款交易安全,銀行為方便儲戶和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設置的ATM自助終端設備,也是銀行的營業場所。儲戶作為儲蓄卡持有人,應當履行妥善保管和使用銀行卡和交易密碼的義務。一般而言,如果讓儲戶在辦理業務時承擔防范他人利用在銀行營業場所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盜取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義務,未免強人所難,有失公正。銀行應針對自助銀行的特點,盡到特別的安全維護義務,如無法證明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信息的,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在舉證責任方面,此類盜刷卡案件中,銀行應對儲戶未盡銀行卡及密碼的妥善保管義務負舉證責任。只要銀行無法舉證證明銀行卡信息或密碼是因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的,銀行即因對其未保障儲戶資金安全承擔違約責任。理由:1.賬戶存款是在銀行的監管之下滅失的;2.無論是支取、刷卡消費,還是轉賬劃款,交易行為的進行都在銀行的監管之下;3.銀行卡、ATM機均為銀行提供,銀行有責任和義務通過更加完善的技術手段防范存款安全;4.不能排除銀行可能泄露儲戶信息的因素;5.儲戶存款滅失是一種金融業務風險,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明顯高于儲戶。本案中,被告泗涇支行沒有證據證明,2014年3月18日在異地韶山市取款行為系原告趙某授權他人實施,故可認定是被盜刷,由于銀行系統提供的ATM自助終端未能識別銀行卡真偽,從而導致原告的賬戶內資金損失,泗涇支行未盡特別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本案被告銀行未盡保護儲戶存款及交易安全的義務,致使原告黃的賬戶資金被,應當先行賠償原告儲蓄存款損失17693元,而不是等待銀行卡盜刷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出來后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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