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了,裝修合同簽了,裝修卻遲遲無法進場,無奈訴至法院。全因承租人未審查房屋權屬,賠了時間,賠了精力!
西岡先生與毛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期六年,租金每月一萬元,付三押一。交房后,西岡先生進行裝修,花費了前期裝修費用五萬余元加設計費兩萬五千元。后系爭房屋被其他權利人阻撓,西岡先生逐向房屋登記部門查詢,發現房屋并非只屬于毛某。后房屋被出租給案外人,西岡先生始終無法進行裝修,西岡先生要求返還所有租金并雙倍返回保證金,前期支付的裝修設計費用也由毛某全額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在裝修前,原告已經占有房屋一段時間,且裝修并未實際發生,損失應當酌情認定,而非全額賠償,保證金不屬于定金,不應當使用雙倍賠償。
承租房屋需謹慎審查房產證,核對房產證與出租人身份。避免因為房產權屬問題造成租賃合同履行不能,上海律師認為案外人因素不可控,但簽約時務必審慎房產權屬、出租人身份及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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