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2年9月份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男孩張XX(2003年9月28日出生),現雙方已分居。
【案件焦點】非婚生子女張XX的撫養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同居期間生育男孩張XX(2003年9月28日出生)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從2010年開始每年給付子女撫育費2 0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止(于每年1月1日給付)。
二、被告每月探視一次。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述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自雙方當事人在此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對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若父母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制定協議和平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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