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繼承法第10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歧視、限制和剝奪。因此,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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