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25 條對繼承、受遺贈的接受和放棄作了規定。據此規定,放棄繼承包括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兩種類型。
(1)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如果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放棄繼承時,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應當歸屬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如果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全部放棄繼承,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一人,而該繼承人有放棄繼承時,則遺產有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2)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則私自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放棄繼承,則該遺囑繼承人所繼承人的那部分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又無法定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除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外,應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的人的子女,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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