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遺囑扶養協議之間相互關系問題是確定,根據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按以下嚴重確定和辦理:
(1)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按該協議辦理。
(2)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有遺囑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遺囑扶養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相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3)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為簽訂遺囑扶養協議,但立有遺囑的,則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4) 在上述三種方式所要求的條件、情形均不存在,或者按上述三中方式處分了部分遺產時,對遺產或者未處分的那部分遺產即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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