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農村房屋屬于公民合法取得的財產??梢酝ㄟ^在產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人的戶籍情況,對該房屋的擴建、改建、買賣進行限制。從而保證宅基地的正確使用。
【案情】
城鎮居民崔某與農民鄧某是夫妻關系,生育有崔某嵐、崔某瑩、崔某欣三位女兒。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農村農房一套。1995年鄧某去世。1997年12月6日崔某與黃某結婚。2009年崔某開始患病并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黃某對其不離不棄,盡心照顧。2010年11月1日崔某去世。崔某的三位女兒將黃某告上法庭。
經審理原告崔某嵐是公務員,系城鎮戶口。原告崔某瑩戶口在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原告崔某瑩雖系房屋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已有一處宅基地。被告黃某已辦理了農轉城,屬于城鎮居民戶口。
【審判】
本案各方當事人經法院的調解最終達成協議,由三原告各自繼承該房屋28.125%的產權,被告黃某繼承該房屋15.625%的產權?! ?br />
【律師分析】
農村房屋屬于公民合法取得的財產。該房屋屬于征地范圍,各繼承人的目的是獲得征地補償款,讓他們將房屋出售繼承現金不僅難度較大,更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群眾利益。為避免農村宅基地流入商業市場,完全可以通過在產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人的戶籍情況,對該房屋的擴建、改建、買賣進行限制。從而保證宅基地的正確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崔某與鄧某均去世后,該房屋應當屬于崔某與鄧某遺產。同時鄧某先于崔某死亡,對于鄧某所有部分應當由三原告與崔某繼承。對于崔某應當分的部分和從鄧某處繼承的部分,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應當由三原告與黃某共同繼承。判決三原告各自繼承該房屋28.125%,被告黃某繼承該房屋15.625%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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