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孤寡老人王伯伯想到自己已年過古稀,遂于2008年1月與自己的葛某簽訂一份贍養協議,協議約定:由葛某將王伯伯的原市區住房轉讓,并以轉讓款購買面積較大的郊區房屋一套,便于與王伯伯居住在一起;自協議簽訂后,王伯伯的起居生活、生災害病、生養死葬由葛某負擔,新購買的房屋歸葛某所有;如葛某以后不履行贍養義務,將無新購買房屋的繼承權和所有權。
但事后,葛某既沒有為王伯伯購買郊區房屋,也沒有和王伯伯共同居住生活,王伯伯仍然獨自生活。2014年3月,王伯伯去世。葛某就將王伯伯的房屋等財產據為己有。
故王伯伯生前所在的居委會將葛某起訴至法院?! ?br />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葛某與王伯伯簽訂的贍養協議具有遺贈扶養性質,協議簽訂后,葛某既沒有將原市區房屋換成郊區的房屋,也沒有與王伯伯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過節時,接王伯伯到自己住處團聚幾日。葛某并未履行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故葛某無依照協議受贈王伯伯遺產的權利。
【分析】
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贍養協議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141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