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與傳統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為本案的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單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為網絡服務合同不是雙方直面協商、簽字成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一方發出要約,一方予以承諾,合同就算成立。所謂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并且希望對方能夠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必須向特定人為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項承諾也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傳遞的方式要符合要約的要求。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_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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