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是指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使當事人應當負擔的以保護他人之身份和財產利益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護等義務。它是在給付義務之外的對固有利益之保護。我國立法對違反附隨義務后應承擔何種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認為,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如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的損失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違反主給付義務時,方構成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違反附隨義務并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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