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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遲延兩天付款,亦屬輕微之遲延履行行為,不構成根本性的違約,并不足以導致兩被告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視為雙方約定之解除合同條件未成就,雙方簽訂之合同不宜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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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小區地下產權車位、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和小區地上車位,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同種類的車位對應的所有人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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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兒子的協議具有道德義務性質,屬一項諾成性之約定,當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之情況下,贈與財產之目的已經實現,只要此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贈與房產之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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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1月13日,原告畢某欲購買某小區的商品房,因以其本人名義辦不到按揭貸款,遂借用被告蘆某的個人信息,以被告的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價款為人民幣41萬元。原告畢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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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土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時,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全面真實的的實質審查,確保登記內容的真實性為準。這些審查應包括:一是審查登記手續和材料的主要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二是審查登記手續、提供的材料等是否齊全、合法; 三是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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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換是土地流轉之一種方式,根據中央文件之規定,林地互換期限不得超過農戶承包林地的剩余承包期。我國土地承包法及物權法對土地承包期的規定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即本案原被告林地斢換可達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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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對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已喪失,沒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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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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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應具備:(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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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2月18日某鎮政府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幸福之家建設協議。協議約定,由某公司對某地塊進行投資拆遷重建,資金自籌。但某公司承建的幸福之家的建設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幸福之家建設工程項目沒有相關用地審批手續,并且該項目工程也沒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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