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崔某有一處宅基地房屋院落坐北朝南,通過南門出入。某小區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位于崔某院落南側。經現場勘察,原告崔某家門前破損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水泥地基,因而形成了一個類似土坑的形狀。2011年10月原告崔某將某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將其門前的道路墊高要達到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某小區樓的地基高度一致。
【評析】
原告崔某的房屋位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北側,而小區的水泥地面的高度已經超過崔某房屋院落幾十厘米,一到雨季,原告崔某門前極易積水,影響原告崔某的排水和出行。因此,雙方之間的糾紛屬于相鄰關系糾紛。原告崔某要求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其門前的道路墊高,達到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某小區樓的地基高度一致。這一訴訟請求,其程序法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起訴的規定,其實體法依據則是《物權法》第84條關于相鄰關系基本原則的規定。因此,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具有合法性。
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尊重社會公德,沒有損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將原告崔某門前道路墊高,達到與原告崔某門前小區樓房地基一樣的高度,勢必會導致至少兩種不利后果,一是雨水直接倒灌進入原告崔某院內,損壞原告崔某的房屋院墻,二是原告崔某無法正常開門,不能出入。也就是說,一旦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那么,原告崔某的合法權益將遭受二次傷害,相鄰權再次受到妨害,其損失將遠大于訴訟之前,且不能解決問題。崔某的訴訟請求與其主觀期待利益自相矛盾,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應得到法院支持。至于原告崔某所要求的排水問題可通過完善排水設施等方式另行解決。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及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正確的處理相鄰關系。原告崔某門前破損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的水泥地基,形成了一個凹坑,雨季易積水,對原告崔某生活有不利影響。但是,根據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一旦道路墊高,雨水就很容易流入原告崔某院內,對原告崔某造成二次妨害。故對于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原告崔某要求解決排水問題,可另行起訴但不宜限制他人的做法或施工方案,崔某可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完善排水設施解決雙方之間的排水問題。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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