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訴稱:2005年5月,被告與XXX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馬天由馬某撫養,被告每月給付原告250元撫養費。因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原告隨著年齡增大消費也不斷增加,原判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支出,且被告工資收入已增加,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增加至500元。
被告辯稱:目前家庭負擔很重,請求維持原判的撫養費標準。
被告已按XXX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00元的義務履行至2009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案件焦點】被告是否應該增加撫養費
【評析】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自愿從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馬天撫養費4800元至馬添銘成年,并于每年元月一日履行當年的支付義務。
二、2009年5至12月原告馬天的撫養費用,被告自愿每月增加150元,共計1200元,于2009年年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負擔50元,被告自愿負擔300元。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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