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糾紛,經常吵嘴、打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記結婚,無婚生子女,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感情一直不和,經常發生吵嘴、打架,被告對原告招手便打、開口便罵。2006年農歷臘月23日,被告與原告發生口角,將原告的左眼部搗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視網膜脫落,原告當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XX衛生院看病,星期六XX衛生院聘請的專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議原告到XX住院治療,原告通知被告給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無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錢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6000元、交通費1600元,最后出院時,原告沒錢交醫療費,欠XX市第二人民醫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醫療費報銷單只有14000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未支付一分,兩年以來,原、被告根本未見過面,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與被告離婚;2、責令被告返還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詳見清單);3、責令被告承擔致原告受傷看病的費用16000元。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與被告離婚,放棄要求被告返還原告的個人財產,要求被告承擔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的一半8000元。
【案件焦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雙方共同債務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15000元、XX摩托車一輛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均同意離婚,說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為被告將原告眼部打傷致使原告看病形成的債務8000元,庭審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看病的費用系夫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債務8000元,因證據不足,不以支持,對原告所舉看病費用的證據,因與本案無實質關聯,故不予分析認定。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彩禮15000元,因原、被告雙方結婚已有五年之久,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前給付原告15000元導致其生活困難,因此對被告該項請求及所舉相應證據,不予支持。對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摩托車一輛,因被告提供的購車發票有明顯改動痕跡,并不能證明該摩托車系被告婚前個人財產,且被告未向本院申請對摩托車的現狀進行勘驗,故對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摩托車的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300元,郵寄費8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p#分頁標題#e#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jdal/229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