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取得的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果園等自然資源的經營權以及對企業的經營權。
1、 家庭承包方式下的承包經營權。
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農戶還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 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不但允許繼承,而且允許已成為非農業人口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承包人的所有繼承人均不愿意繼承承包經營,還可以將經營權轉讓,將轉讓費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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