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這一規定,就是我們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死亡時間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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