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以虛假宣傳方式售藥造成消費者損害,構成欺詐,應當依法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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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廣周作為河南安陽“德國華格納生物晶片”專賣店經營者,向群眾散發了蓋有其本店印章的關于該產品的宣傳頁。糖尿病患者畢永振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廣周經營的專賣店購買了華格納生物晶片一塊,價值2390元。畢永振配戴該產品后停止服用治療糖尿病的藥品。2007年3月,畢永振感到身體不適,經醫院檢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點,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19167.96元,其中個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畢永振在觀看了《今日說法》欄目關于對“德國華格納生物晶片”利用虛假廣告等相關報道后到當地工商所投訴,工商所對被告經營的專賣店采取了暫扣有關資料和物品,責令專賣店退給消費者現款等行政措施。因調解不成,畢永振遂向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侯廣周返還購物款2390元,并給付加倍賠償款2390元。
(二)裁判結果
受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本案中,侯廣周向包括畢永振在內的不特定人群發放的宣傳單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屬虛假商品廣告。其向畢永振提供的商品屬于利用虛假廣告銷售的商品,該行為屬于欺詐行為,且因此受到過工商部門查處。據此,侯廣周應當按照畢永振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畢永振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2010年12月31日,受訴法院判決侯廣周返還畢永振購物款2390元,給付畢永振加倍賠償款2390元。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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