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實踐中一般采取下面兩種方法進行清償:
第一種,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是一種總體清償方式。按照這種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從遺產中清算出遺產債務并將清算出的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在根據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分配剩余的遺產。
第二種,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是一種分別清償方式。按照這種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根據他們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后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數額向債權人清償。如果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則應按照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即: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記載繼承和遺贈,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 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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