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蘇某是位退休老干部,生有二子一女,蘇某身體還十分硬朗老伴去世后一直獨自生活。2014年1月15日蘇某突發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蘇某的遺物時,發現一張以蘇某小兒子蘇某康名字存的80萬元定期存款單一張。蘇某的大兒子和女兒義為該筆存款是父親的遺產,應予分割,蘇某的小兒子蘇某康則認為是父親贈與其個人財產,為此產生糾紛。
【評析】
蘇某雖將80萬元存款以小兒子蘇某康的名義存入銀行,但未將存單交給小兒子蘇某康,也未告之其小兒子蘇某康,存折和密碼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說明蘇某即使有贈與的原望,但因尚未對其小兒子蘇某康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贈與的有效要件,故贈與不能成立。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筆80萬元存款不屬于贈與物,因蘇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故應當作為老人的遺產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繼承。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發表的載體可以分為明示與默示兩種形式。其意義在于若非法律特別規定,以民事法律行為處分權力的,須經當事人明示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按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向相對當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時,如果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有傳遞的在途時間,則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捐贈行為等,該意思表示自完成時生效。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給予財產的一方稱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稱受贈人。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通說認為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贈與不能成立。本案中,蘇某雖將80萬元存款以小兒子蘇某康的名義存入銀行,但蘇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也未將存單交給小兒子蘇某康,甚至未告之其小兒子蘇某康,存折和密碼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說明蘇某即使有贈與的原望,但因尚未對其小兒子蘇某康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贈與的有效要件,故贈與不能成立。
存單是一種提示證券因而存單權利人享有存單權利以占有存單為必要,為了證明其占有的事實以行使存單權利必須提示存單,如存款人向銀行請求付款那么存款人必須填寫取款憑條并同存單一起交給銀行業務員。如存單遺失,存款人可以行掛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不論存單是物權憑證還是債權憑證但顯然屬于動產。本案中,蘇某雖以其小兒子蘇某康的名字存款,可是并沒有將存單以及密碼交給其小兒子蘇某康,故存款所有權并未轉移而存款所有權仍屬于蘇某,因蘇某未留下遺囑,因此這80萬元應按法定繼承應當由兄妹三人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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