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之妻追討欠款。16萬元的巨款,她該不該替死去的丈夫償還?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結果給出的說法是:該筆欠款系夫妻共同和債務,妻子依法應予償還。
被告劉某與陶某是夫妻。2012年,原告李某與陶某開始做生意。2012年9月26日,原告李某為陶某墊付了店面裝修款24萬元,同日還借給陶某現金1萬元。2013年6月11日,陶某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匯款方式還給李某9萬元。
2014年1月19日陶某病故,其經營的服裝商店由其妻劉某繼續經營。2014年5月10日李某持一張有陶某簽名的向李某借款25萬元(注明已還9萬元)的借條向劉某索要欠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之妻劉某償還借款16萬元。劉某辯稱其根本不認識李某,陶某生前未向李某借過錢,借條上的簽名不是陶某所簽。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定中心對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條進行筆跡鑒定后,認定借條的“借款人”處“陶某”署名字跡與陶某生前字跡(被告劉某提供)相同,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條真實。結合李某與陶某曾有生意往來、且有證人對墊付裝修款和借款經過的證言及陶某向李某匯款還債的情況,認定陶某生前欠李某款16萬元屬實,同時認定該筆欠款發生在被告劉某與陶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能排除其為陶某個人所負債務,系劉某與陶某的夫妻共同之債。
法院依據婚姻法中“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相關規定,最終作出限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履行還款16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的判決。
律師說法:雖然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規定已非常明確,但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離婚后對共同債務履行引發的民事糾紛,在債務清償類糾紛中的比例不斷上升。此類糾紛現象呼喚核心價值觀中社會誠信理念回歸、完善,以期每個社會成員對“誠信”內心接納并自覺遵守履行;另一方面也提醒作為債權主體的成員,誠信經營的同時要具備維權意識、風險防控意識,如果做到了“賬目往來明晰、原始憑據清楚規范、共同債務人均簽名確認”這些細節,那么在糾紛發生后,訴訟維權就會相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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