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5日,原告白某在被告日照某超市內,先后兩次將自選物品放進背包后,直接走出收銀臺。被告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形跡可疑后,將其攔住帶入辦公室。經盤問,原告承認其選取物品后未交錢。
被告工作人員詢問原告是到派出所處理還是現場處理,原告要求現場處理,被告工作人員遂要求原告去收銀臺交款。原告從辦公室出來后,徑直穿過大廳往超市東門走去,被告工作人員遂進行追趕。原告在奔跑中從東門門口的臺階上摔下,導致頭部摔傷,住院20天共花白醫療白24413.6元。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白某將日照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評析】
民事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有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且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三個條件。據此,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超市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原告到被告的某超市購物,故意不付錢款就打算離開超市,可見其主觀上有盜竊商品的故意,客觀上有盜竊商品之事實,其行為構成盜竊。
其次,被告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形跡可疑后將其叫到辦公室內詢問,在原告認可其盜竊行為并征求原告的意見后,被告的工作人員對物品進行了清點,并帶原告到收銀臺交款。被告工作人員的該種處理方式是正當的,也是恰當的。
第三,原告在盜竊商品被發現而被要求交款時,還是不積極配合交款,甚至企圖逃跑。在原告逃跑過程中,被告之工作人員進行追擊,此系被告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之職責,系正當行為。
第四,原告主張被告之工作人員對其追擊、攔截,對其實施了人身損害行為,但原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之工作人員與原告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也不能明確說明被告之工作人員對其實施了何種不正當的行為。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qtqq/qtjdal/207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