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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出借人逾期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從而導致了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進而出借人請求保證人承擔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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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退伙協議中對其他合伙人所做“承諾”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情況下,“承諾”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承諾人不履行“承諾”,相對方可訴至法院請求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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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的經過將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債權人超過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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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保險人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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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銀行就負有證明存款是被合法正當提取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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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所為的職務行為,企業法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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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原告鐘某與被告某品牌專賣公司簽訂了某服裝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約定:某品牌專賣公司授權鐘某特許經營某品牌服裝,鐘某須按某品牌專賣公司要求進行店面裝修,鐘某向某品牌專賣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某品牌專賣公司負責給鐘某供貨并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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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2月5日和4月10日白某兩次向章某借款,并分別向章某出具借款金額為5萬元和8萬元的借條各1份。后白某向章某出具關于上述兩筆借款的月利率為2%的說明1份,落款時間2013年6月10日。借款后白某在上述兩份借條上添加此款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等字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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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于2013年3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約定梁某需遵守某公司原規章制度。同年9月1日,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修訂《考勤管理制度》和《員工獎懲制度》的決議并實施。2013年12月梁某有離崗、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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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8月14日梁某以投資需要資金為由,向冷某借款5萬元。借款當日,梁某向冷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且月利率為10%,約定如到期不能還清本息,借款人梁某自愿按所欠款項每天支付3%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等一切費用。借款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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