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記錄此類的電子賬單,在法律上屬于典型的“孤證”,根據法理,孤證是不能作證,應當還有其他證據輔證或者是對方當事人自認,則可以形成有效證據鏈,具備有效證據所具有“三性”。
...[更多]
-
趙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系贈與房屋給兒子王某,而系贈與購房款給兒子王某,現購房合同中買受人系王某,房屋當屬王某買受。
...[更多]
-
【案情】 姚某做石場生意急需資金周轉,在2009年11月18日向高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4%。姚某給高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高某現金10萬元整,大寫壹拾萬元整,月息4分。寫于2009年11月18日,姚某。借款后,姚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0年11月18日,后
...[更多]
-
依照《擔保法》,當事人對于保證方式沒有事先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的,就要按照連的帶責任保證來承擔保證責任。
...[更多]
-
為幫助朋友,自己沒錢卻仍然還通過信用卡透支來幫忙,結果透支到期不還,自己先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索要借款本金的同時,能否要回透支利息損失?
...[更多]
-
對胡建忠負擔的債務進行債務加入,是藍浩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建恒公司可以要求藍浩公司和胡建忠共同承擔相應債務。
...[更多]
-
訴訟時效沒過,甲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甲丙的第一份協議發生債權轉讓的效果,丙成為權利人,丙之后在法院申請執行異議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此時至甲起訴之日,并未達到兩年之久,即該債權還在訴訟時效之內。
...[更多]
-
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被告某村委會與被告范某簽訂的《村有林山場承包合同協議書》被判無效。
...[更多]
-
原告存折賬戶內的錢都是通過銀行卡支取或消費,本案存取款過程中可能涉嫌劉某刑事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遂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更多]
-
原告未能充分證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條真實存在,也未能證明系爭微信照片為被告方所發,故對微信借條的真實性,法院無法采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