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給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直接損失,除了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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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接受委托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的協議無效
糾紛當事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沒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認定親屬代簽的賠償協議的行為無效,如事后對對該行為的追認則認定協議有效。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訂立的合同,并且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是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那么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產生他人損失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代理人應當負連帶責任。
員工個人持企業的授權委托書對此從事的活動,由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自然人為受托人情形下的保底條款違反了市場的基本經濟規律。保底條款的存在免除了委托人應承擔的投資風險,違反了金融市場的監管政策及經濟規律不應認定為有效條款。
經追認的代理行為之法律后果
處理個人之間的委托理財糾紛
“高考移民”委托合同的效力認定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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