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委托書授權不明的產生他人損失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代理人應當負連帶責任。
【案情】
某貿易公司從事化工原料銷售業務,為拓展經營,委托楊某經營廣東地區的業務。2010年4月貿易公司出具委托書寫明:“經研究,滋委托楊某代表本公司盡職地行使職權,全權處理本公司在廣東地區的經營業務。”
2010年8月,楊某在廣東成立貿易公司廣東分公司并與朱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向朱某購買家具一批。但由于操作失誤,楊某發生違約行為致朱某發生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2011年3月,朱某起訴貿易公司和楊某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楊某抗辯認為授權委托書載明全權處理貿易公司在廣東地區業務,其是在代理權限內從事代理,所以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委托方承擔。貿易公司則認為授權書中所謂的經營業務僅指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其簽訂的購買家具的合同超出公司經營范圍,系無權代理,由楊某對無權代理產生的后果負責。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楊某與朱某簽訂購買家具合同的行為是否是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沒有代理權,表現為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被取消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合同法》規定在以上情況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委托授權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授權表示不明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難以判斷是向誰授權以及授權具體事和范圍等。根據《民法通則》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授權委托書中經營業務的范圍存在爭議,“經營業務”的用語也并不能清楚的表明授權的范圍。在實際經營中,公司經常會有超越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進行經營的情況,其民事行為也并不一定因此而無效。所以,該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貿易公司因楊某違約而致朱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楊某作為代理人,對授權書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對貿易公司的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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