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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趙某的判決書生效以后法院依職權將趙某申請的訴前財產保全解除,并隨后依照張某的申請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至于趙某的15萬元債權可另外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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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導致房產買賣交易失敗的最終原因在中介公司,而賣房人又不愿退還定金,買房人可以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賠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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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在2012年分兩次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后,該公司接收該款,并向何某出具收據的行為應視為該公司同意與何某繼續履行合同,該公司享有的約定解除權至此消滅,中院改判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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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優先維護黃某的合法權益,拍賣曹某的房屋。因為曹某與張某在買賣房屋時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曹某與黃某借款則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其抵押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應優先維護黃某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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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問題雖然不屬于民事案件之受理范圍,但遷移戶口確是一項合同義務,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須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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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時,法院是如何認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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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絕大多數人又難以全款購房。特別是商鋪投資的情況下,往往售房方會幫助申請貸款,同時為了更好的銷售業績,會跟買房人保證如“貸款不批就能退房”等。在下面案例中,購房人輕信此類承諾,要求售房方退還首付并加付延期履約金,最終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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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沒有買賣房屋書面合同,爭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將爭議房屋委托給白某看管還是出售給了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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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家庭會議等方式生成的約定,其合法有效性需要視約定內容判斷,特別是房屋相關的共有權認定,一般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登記的信息進行認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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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房屋是誰購買?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誰支付,誰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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