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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僅就沒有履行的合同部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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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物權變動模式之下,公示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但是,出于保護善意買受人合法權益之目的,有條件地支持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行為體現了效率和公平。審判實踐中,法官應結合下面因素綜合考量以確定支持哪一方買受人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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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按照法律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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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理物權登記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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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如一方翻悔違約并無正當理由的,而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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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第三人張某系城鎮居民,并非該集體組織成員,故被告于2003年7月為第三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行為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但該房屋已拆除,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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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損失既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房屋漲價部分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能夠預見到的損失,出售房屋方即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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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3月10日原告鄒某全權委托喻某出售鄒某名下的一套商品產權房屋,該委托書系經公證處公證。同年4月25日,喻某作為原告代理人與被告于某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自愿將訴爭房屋出售給被告,房屋成交價為100萬元。該買賣合同對現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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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費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向廉某借款5萬元仍然不夠,費某于2002年5月15日跟廉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將費某坐落于某小區的房屋賣給廉某,房屋成交價格為22萬元,并以廉某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15萬元,同年7月辦理了過戶。事實上,廉某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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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原告柏某與被告章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被告章某以105萬元的價格將其名下的商品房屋出售給原告柏某,被告章某按約定將房屋產權證交予原告柏某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原告柏某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13年3月,因舊城改造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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