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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產的買賣合同無效。合同中所得財產返還,房屋原登記于夫妻一方的,應恢復原來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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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存在居間協議,但之后無法對房屋買賣合同協商一致的,雙方均不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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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雖未經抵押權人即第三人同意,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故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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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購買的房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實際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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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政策是雖然一種行政許可,是行政相對人購買房屋的必備法律資格,不具有購房資格的實際出資人不能由于出資而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購房過程中,當所有權的取得需要以具備某種資格為前提時,不具備相應資格就無法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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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在交付商品房后,未能照約定為原告積極辦理兩證,亦未能在房屋交付180天內去房屋管理局進行登記,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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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為購置結婚后的新房,便通過房產中介物色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并在中介的主持下與房屋主人閆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2014年4月30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在5月1日前將房屋騰出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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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薛某在購買某限價房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時,在薛某去世后,但薛某的繼承人薛某、薛某某卻并非薛某限價房的共同申請人,因此薛某、薛某某要求繼續履行薛某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合同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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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之行為,即雙方有意識之不真實行為,為無效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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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過戶方便,不少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會以買賣合同的形式進行,至于是否真正交納合同上所寫的購房費用,則由父母與子女私下決定??稍谡憬R海,有一對母子就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產生了爭議,母親王某認為,購房款必須要兒子支付,兒子與兒媳卻聲稱房屋系無償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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