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小區業主有義務維護小區公共消防安全,因其重大過錯,致公共設施受損因承擔主要責任。物管公司有配備專業人員對小區各種公共設施進行管理和維修的責任,其對公共設施受損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案情】:
蘇某某系蘇某和楊某夫妻二人的孩子,因蘇某某玩火不慎將家中的沙發等物品引燃導致火災。在撲救的過程中,又因處置被燃燒物品不當,引發門外的消防噴淋系統自行啟動噴出消防水。消防水流入運行的電梯內,導致該單元兩部電梯損壞。
故小區物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損壞該單元兩部電梯的賠償責任,支付兩部電梯的全部維修費用2萬元。
【判決】
本案法院審判按照承擔責任比例劃分賠償金額,由于原告事先墊付了電梯修理費2萬元,故二被告應賠償原告70%的電梯維修費,計1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還應再支付13000元。
【律師評析】
律師認為本案因救火過程中電梯受損,蘇某和楊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區物管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本案中蘇楊二人作為小區業主,有義務維護小區公共消防安全,其擅自將產生煙霧的沙發移到公共通道的過道里,致使消防噴淋系統感應煙霧后啟動、噴出大量消防水,造成消防水流進電梯損壞電路的后果,其有重大過錯,因承擔主要責任。
物管公司作為取得物業服務質證的物業服務公司,應配備專業人員對小區各種公共設施進行管理和維修,其在得知業主家中失火引發消防噴淋系統啟動時,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關閉電梯,導致電梯被消防水侵入受損的后果,其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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