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守約方未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無權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案情介紹】
趙某在裝修新房時,到一家具店訂購某型號家具一套,并為此支付了定金1000元,雙方約定10日后提貨。
趙某按時到該家具店付款提貨,卻被告知該型號床已無貨。因此趙某沒有如期搬入新房居住,繼續租住在他人房屋一個月,產生租金3000元。
之后,趙某要求家具店雙倍返還家具定金2000元并賠償自己的租房損失3000元,家具店拒絕,趙某遂將家具店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購床定金1600元并支付租金3000元。
【律師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該家具店與趙某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合同約定,趙某已履行了先行繳納定金的義務,家具店應依約如期交付趙某所購商品?,F家具店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后,家具店未依約交付訴爭商品并不必然導致趙某必須繼續租房,趙某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此趙某要求呂某承擔租金損失3000元的訴請,不能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家具店于雙倍返還原告趙某購床定金共計人民幣2000元,并駁回了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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