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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分家析產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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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共有財產的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經過各共有人協商一致可以不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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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分家析產兩者性質不同、財產基礎不同、兩種法律關系的事實不同、適用法律不同、發生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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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案件屬于傳統民事案件,從案由上看,既不屬于新類型案件,也不屬于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但由于社會不斷發展進步,法制不斷完善,國家對私有財產的重視,有關機關規范了對私有財產的管理,但此種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在我縣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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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遵守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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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優先購買權和善于取得制度發生沖突時,應支持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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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先于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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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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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共同購房析產分割,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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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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