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媒人介紹,原告和被告范靜(化名)于2008年8月訂婚,經(jīng)媒人的手原告方送到二被告家訂婚彩禮6000元、買衣服錢1000元,原告還給被告范靜見面禮1000元、回帖禮200元,原告的父母給被告范靜見面禮600元。后原被告雙方因協(xié)商結婚一事意見發(fā)生案件焦點,產(chǎn)生予盾?,F(xiàn)原告要求退還彩禮,被告拒絕退還。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是否得到支持
【評析】
上?;橐雎蓭熣J為,原告張達(化名)與被告范靜按照習俗訂立的婚約關系,因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不受法律保護,原告給付被告范靜訂婚彩禮、見面禮等共計8800元是以與被告范靜結婚為目的,現(xiàn)原告和被告范靜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被告收取原告給付的訂婚彩禮沒有法律依據(jù),但考慮到當?shù)亓曀准氨景笇嶋H情況,對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訂婚彩禮的訴訟請求應酌情支持6000元。 被告范民(化名)以訂婚時約定男方提出退婚,彩禮不予退還為由進行抗辯,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因被告范民系被告范靜之父,其收取彩禮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被告范民不應承擔退還彩禮的責任,應由與原告訂立婚約關系的相對方范靜來承擔退還彩禮的責任。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訂婚彩禮款6000元;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范民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總結】
代理行為的責任應由被代理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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