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是被告的婚生子,系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醫院診斷為腦積水引起重體病變,腺垂體功能障礙,智力低下,為侏儒癥,一直隨其母親高華(化名)生活。被告長期在外工作生活,現是退休工人。2003年原告訴至本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經本院調解由被告石中(化名)從2003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石新(化名)撫養費100元。2008年11月份又經XX鄉派出所調解,由被告自2008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給原告及其母親扶養費每月共計230元,現由于物價提高,被告所給的撫養費不足以原告維持生活,故原告訴至本院,形成糾紛。
【案件焦點】
1、原被告現在正在履行2008年11月份在XX派出所的協議書,原告提起本訴訟是否屬于無理要求;
2、被告是否應支付原告撫養費每月300元。
【評析】
上海贍養律師認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原告石新系殘疾人,自幼不能夠獨立生活,現雖已經成年,但是仍然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因此作為原告父親,被告對原告有撫養的義務。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被告工資收入的提高,調解協議約定的被告支付原告及其母親共230元扶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原告的需求,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每月300元撫養費明顯超出被告現在的工資水平,結合本案被告的工資收入,撫養費適當增加到每月200元。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中自2009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石新撫養費200元整。
二、若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石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總結】
通過法律手段,撫養費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物價上漲,扶養人工資水平的提高而有所調整的。本案中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上漲,在被告工資上漲的有能力負擔更多的撫養費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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