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侵犯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之債的案件中,債權人起訴侵權賠償的,該侵權之債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而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直接侵權人以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有財產中的個人部分對外承擔責任,不應當以夫妻共有財產對外賠償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案情】
邱某駕駛無證兩輪摩托車(未投有交強險)撞上前方同方向在道路右側行走的被害人樓某,樓某受傷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樓某無責任。樓某的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訴被告邱某及邱某的配偶張某某,要求二被告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析】
張某某雖與邱某系夫妻關系,但是邱某駕駛摩托車致樓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是邱某的個人侵權行為所致,應屬于邱某的個人侵權之債,邱某的配偶張某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侵權人邱某的配偶張某某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是:1、該事故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法律無明文規定凡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連帶責任的承擔都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原告要求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2、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具有相當的突然性,不可能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故意或者過失,因此可以排除共同侵權的可能性。而且邱某所購買的摩托車的用途也是基于代步使用,并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經營,張某某也未從中獲利,故張某某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進而言之,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并不當然屬于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而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生活有沒有關系,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其行為的經濟利益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享有來進行判斷。
【審理】
本案經主辦法官多方努力做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該案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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