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9年同居生活,此后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12月1日生男孩,2003年雙方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并約定小孩由被告撫養成年,此后小孩一直由被告和其母親撫養。
【案件焦點】撫養關系是否能夠變更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由為變更撫養關系糾紛。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生小孩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被告協議解除同居關系時約定兒子由被告撫養成年,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變更子女由其撫養,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撫養小孩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且子女自出生以來一直跟隨被告和其母親生活學習,變更子女撫養對小孩的成長不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其要求撫養小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緦徖怼?/div>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要求撫養兒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jdal/231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