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訴人因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以愿意服從原審判決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案件焦點】上訴人撤訴請求能否實現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上訴人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五)項、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總結】上訴人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上訴人表達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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