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2年6月14日,黎某某與潘某某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兩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雙方脾氣性格、興趣愛好及生活態度存在較大差異,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又未能及時溝通,導致矛盾日益加劇。黎某某認為兩人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潘某某同意解除婚姻關系。
另查明,2002年3月15日,黎某某與粟某某(又名粟某某)在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協議:共同財產XX號的三層樓房屋的二樓及一樓雜屋歸粟某某居住和使用,三樓及一樓正房歸黎某某居住和使用。
2005年10月18日,黎某某與XX區拆遷事務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相關政策對黎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粟某某進行拆遷安置。
2005年10月18日,潘某某的母親龍某某委托其與XX區征地拆遷事務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對潘某某、龍某某、黃某某、潘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屋進行拆遷。2009年12月8日,龍某某與XX村委會簽訂《XX村重建安置協議》,對龍某某和潘某某進行安置。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是否可以實現。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黎某某和潘某某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后,因缺乏溝通,雙方性格和生活習慣的差異日益明顯,兩人感情逐慚疏遠?,F黎某某要求離婚,潘某某亦同意離婚,足以表明兩人感情已破裂。雙方自愿離婚,依法應予準許。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黎某某、潘某某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宜在本案處理,家庭成員可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黎某某與潘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20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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