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與傅某在2009年經他人介紹相識。在同年正月初七過禮談婚,當時趙某給付了彩禮88800元。過禮后,傅某就在趙某家生活。一個月后傅某就返回娘家,之后提出不愿意與趙某繼續生活,而再也沒回過趙某家。趙某與傅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于是趙某一紙訴狀將傅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
【分歧】
該案被告如何確定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認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談婚的女方,女方的父母在婚約財產糾紛中主體并不適格。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解釋雖就婚約財產糾紛有所規定,但鑒于婚姻法上男、女雙方為糾紛的主體,所以因婚約財產矛盾產生的糾紛,也只能是談婚的男、女雙方作為訴訟的主體。故此男方因婚約財產糾紛起訴到法院,被告只能是談婚的女方。
第二種意見則表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談婚的女方也可為女方父母家長。實踐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多由女方父母支配和所有。將女方的父母列為被告,一則可以的查清案件事實,二則有利于案件判理后的執行?;榧s財產糾紛案件中原告一般都會在立案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因此將女方的父母也列為被告的話則有利于男方對彩禮進行追討。
【評析】
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男女雙方在談婚時多數經濟不獨立,彩禮也多為男方父母家長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所有。因此男方父母可以作為權利人,這也是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司法實踐中,男方父母可以加入到訴訟中。但就女方父母而言情況就大不相同,彩禮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通常并無實際支配權,也并無實際的支付能力。如女方父母沒有被列為被告,男方的追討權利將難以實現,這即為將女方父母列為被告的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就為將女方父母列為返還彩禮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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