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之間經常會因為感情問題向對方承諾一定的經濟補償,并以書面形式產生借條、欠條等憑證用以形成所謂的民間借貸關系。即便存在借條、欠條,民間借款關系就一定成立嗎?
馬某與陳某本是一對戀人,但與2011年初便由于性格不和且因瑣事爭吵不休而分手。而在2013年,馬某卻將相戀的女友告入公堂。據馬某稱,自己與陳某相戀期間曾經借給陳某5萬元并有借據為證。
陳某在法庭中辯稱,寫這張借條時雙方正處于熱戀之中,為了考驗馬某對自己是否真心,并謊稱自己家中親人生病,希望馬某能夠借款給自己。馬某在同意后要求自己寫下借據,這樣才能問公司要提成。但實際在自己打好借條之后,馬某再也沒有給錢的意思,也從未給過自己一分錢。之后,為了要求馬某歸還自己欠條,陳某三番五次地找馬某要求歸還,但馬某一直不給。在陳某與馬某電話錄音中,馬某表示早就將借條撕毀。從那以后馬某也不再接自己的電話,陳某遂向派出所報了案,可是派出所以沒有借條為由不予受理。而如今馬某卻將自己告上法庭自己也很無奈。
馬某在庭中辯稱,自己將公司提成的5萬元拿到后放在家中,之后又將這5萬元人民幣現金親手送到陳某家中。但在庭審中馬某恍惚其詞,在第一次庭審中說該筆錢款在其家存放了1年,二次開庭時說存放了2年。前后言詞不一致。問其用途,說是為誰結婚所準備的。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馬某雖提供了借據,但是對于是否將錢交付給了陳某沒有證據。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須由出借人將錢款交付給借款人。但在實際中馬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錢確實支付給了陳某,本著誰主張,誰舉證。馬某并未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加以舉證,由于證據的缺乏,故法院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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