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劉某甲與陳某系原告劉某乙的父母。2006年9月,劉某乙與案外人任某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協議一份,由任某以28.9萬元的價格將某村房屋轉讓給劉某乙。房屋首付款及各項手續費及中介費共16萬元,由劉某甲和陳某支付。之后,劉某乙向劉某甲、陳某出具了收據及《附協議》各一份,載明收到購買訟爭房屋的首付款16萬元,同意某村房屋由父母住至終生。
劉某乙向區人民法院上訴,要求劉某甲及陳某搬離其名下的某村房屋。被告劉某甲及陳某反訴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劉某乙退還房屋產權并變更登記到劉某甲和陳某的名下。
【評析】
1.《附協議》作為贈與合同的附義務依法應當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一種合意。同時該法也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照雙方約定如實履行義務。”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了附有義務的贈與關系,即贈與人有權利在訟爭房屋內住至終生,原告劉某乙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即將訟爭房屋交由其父母住至終生?,F原告起訴要求其父母搬離訟爭房屋,于法無據。
2.僅支付房屋首付款不能等同于已經獲得房屋產權。
首先,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不動產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經依法登記后,不動產物權才會發生實際效力。而本案中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兒子劉某乙名下,劉某乙是當然的房屋產權人。況且兩被告包括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都從未向物權登記部門提出過登記異議。其次,根據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過程中,出資首付款后,還要支付房屋剩余價款、依法繳納稅金、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等,僅出資首付款,是無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即在本案贈與合同成立時,劉某甲及陳某并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故兩被告認為其與原告之間系房屋贈與關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由此,被告主張撤銷房屋贈與的請求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判定】
人民法院認為,兩被告劉某甲、陳某給付原告劉某乙16萬元,原告收下并出具了收據,可以認定為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成立。在達成贈與關系的同時,約定訟爭房屋由兩被告居住終生,系附義務贈與,原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該義務。法院對于被告主張其與原告系房屋贈與合同關系并請求撤銷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后兩被告不服上述判決,分別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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