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戴某某與楊某某于1998年10月22日登記結婚。2008年9月19日兩人在XX區民政局經協議登記離婚。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約定:
1、關于子女撫養問題;
2、關于財產及債務問題:對兩人共同財產房屋進行了分割;
3、其他:四樓住房內一切家具歸楊某某所有,楊某某自愿給戴某某貳仟伍百元做為日后開支所用。同時對雙方的債務進行了約定。雙方未對其它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查明:戴某某與楊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有共同財產:美的大3P柜機空調一臺,格力分體空調二臺,創維彩色電視機、DVD影疊機、音響、小天鵝全自動洗衣機、揚子冰箱、熱水器、嵌入式消毒柜、格蘭仕微波爐、飲水機各一臺,電飯煲一個、液化器灶及液化氣罐兩個,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兩人在離婚協議中對上述財產未進行分割。
【案件焦點】關于共同財產的確定以及分割問題
【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戴某某與楊某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兩人均應履行。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兩人在登記離婚時尚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關于楊某某的辯稱意見:
1、兩人房屋租戶水電費的收取與《離婚協議書》沒有關聯,楊某某不能以戴某某收取了水電費作為不履行協議的抗辯理由;
2、楊某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兩人協議離婚時已對戴某某主張的電器和日常用品進行了分割,其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故戴某某要求楊某某支付協議中約定的2 500元補償款和分割電器和日常用品的請求合法,予以支持。
3、戴某某在外租房居住是其個人行為,其要求楊某某支付房租費用1 800元的請求,因雙方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格力分體機兩臺、創維彩電一臺、DVD機一臺、音響一套、格蘭仕微波爐一臺、飲水機一臺、電飯煲一個、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歸戴某某所有,以上物品楊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給戴某某;美的大3P柜機空調一臺、小天鵝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揚子冰箱一臺、熱水器一臺、嵌入式消毒柜一臺、液化器灶及液化氣罐兩個歸楊某某所有;
二、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戴某某離婚協議補償款2 500元,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本案受理費148元,減半收取74元,由戴某某負擔50元,楊某某負擔24元。
【總結】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p#分頁標題#e#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flpx/2304.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