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李欣(化名)與妻子生有二子三女,即長子李書(化名)、次子李俊(化名)、長女李云(化名)、次女李芹(化名)、三女李華(化名),現均已成家另過。原告的妻子于1998年去世。原告現在獨自生活,無人照料。原告要求到XX養院居住。XX養院最低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700元。被告李云于2004年喪偶,身體有病,不能勞動,喪失了經濟來源,生活困難。
另查明,原告20世紀80年代起經營家禽生意,積累了一筆財產。原告對所有兒女都給了經濟幫助,兩個兒子從原告處得到的財產幫助最多。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能否得以實現
【評析】上海贍養律師認為,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時,子女應當給付生活費;當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時,子女應當悉心照料,讓老人安度晚年。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原告將辛勤勞動積累的財產贈與被告,與被繼承人死亡后分割遺產是完全不同性質的行為?,F在原告已是年過八旬的老人,孤身一人,生活不便,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正是生活上需要照料,經濟上需要供養,精神上需要慰藉的時候,被告李書、李俊、李芹、李華以各種理由相互推諉,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顯然是錯誤的。原告要求到XX養院居住,費用由被告負擔的主張,合情合理。贍養費應該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實際需要和被告的實際支付能力確定。原告的戶籍雖在農村,但其子女均在城市,為便利原告生活,生活費應當按照XX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8837元計算,被告李書、李俊、李芹、李華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184元。為避免日后索要贍養費不便,被告李書、李俊、李芹、李華應當每年度一次性給付原告贍養費2208元。原告的積蓄作為其生病住院治療的費用,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書、李俊、李芹、李華分擔。被告李云喪失了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可以不承擔贍養費。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書、李樹、李芹、李華每年每人給付原告李欣贍養費2208元(自2009年4月1日起計算);
二、原告李欣生病住院的醫療費從原告李欣的存款中支付,超過的費用由被告李書、李樹(化名)、李芹、李華平均分擔;
三、被告李書、李俊、李云、李芹、李華應當到安陽市夕陽紅頤養院探望原告李欣,原告李欣生病住院期間被告李書、李俊、李云、李芹、李華應當輪流照料原告李欣。
【總結】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贍養父母是中華兒女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難或身體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為自己個人方面的問題放棄贍養,若真的無力承擔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子女之間互相推諉,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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