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7月12日,蒲甲因交通事故受傷(負次要責任),先后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2同年10月16日蒲某因顱腦損傷昏迷轉入某中醫院治療。次年1月10日,蒲甲之父蒲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蒲甲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之訟,在審理過程中蒲甲被鑒定為Ⅰ級傷殘。
同年5月,法院判決由責任人賠償100余萬元,扣除已付的,還應支付78萬元余,目前蒲某已領取前述賠款。同年6月20日晨3時許,蒲甲父母將其帶離中醫院,未辦理出院手續。
蒲甲在該中醫院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扣除入院時預付款,還欠175,485.50元未支付。故原告中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蒲甲及其父母連帶清償所拖欠的醫療費及利息損失。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筆醫療費應當由誰來支付,蒲甲的父母蒲某與甘某是否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認為該筆醫療費用首先應當用蒲甲的財產來清償,但是蒲甲因傷致Ⅰ級傷殘,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其父母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在蒲甲沒有財產或其財產(包括獲得的賠款)不足以支付拖欠原告的醫療費時,蒲某與甘某基于法定義務應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評析】
首先,何謂已經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中包括了由于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蒲甲是在成年后因傷致Ⅰ級傷殘,其完全喪失了獨立生活的能力,應屬于已經成年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有對子女教育撫養的義務,父母應當支付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蒲甲系蒲某與甘某的子女,蒲甲因傷致Ⅰ級傷殘,其屬于蒲某與甘某已經成年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故當蒲甲沒有財產或其財產(包括獲得的賠款)不足以支付拖欠原告的醫療費時,蒲某與甘某基于法定義務應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綜上,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所負的債務首先應當用其自己的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jhtw/jhjdal/207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