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李民(化名)、賈娥(化名)生育了二子一女,被告李新(化名)系二原告的次子。14年前,二原告主持分家時與二子約定二原告在被告與長子家按年輪流居住,每個兒子每月給付二原告30元生活費。2007年二原告本應(yīng)到被告家居住,由于長子夫婦外出打工,二原告為照顧孫子就在長子家一直居住。今年,二原告該到被告家居住,可是被告卻以家庭生活瑣事為由拒絕二原告到他家居住?,F(xiàn)二原告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患有多種疾病,原來約定每月每人給30元的生活費已不能滿足二原告的生活、治病所需?,F(xiàn)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二原告在其家居住時提供三間住房;期間的水、電費由被告承擔(dān);被告每月給付二原告生活費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醫(yī)療費被告與長子均擔(dān)。
【案件焦點】
本案中由誰贍養(yǎng)老人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上海贍養(yǎng)律師認為:贍養(yǎng)父母是成年子女應(yīng)盡的法定義務(wù),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本案中被告李新以二原告分家不公,要求重新分家等理由拒絕贍養(yǎng)二原告,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F(xiàn)二原告年歲較高,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困難,要求被告提供三間住房,并負擔(dān)二原告住房期間的水、電費;每月給付二原告生活費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醫(yī)療費被告與長子均擔(dān)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被告李新騰出三間住房給原告李民、賈娥居住,并負擔(dān)原告李民、賈娥居住期間的水、電費。
二、自2009年3月25日起被告李新每月給付原告李民、賈娥生活費200元。2009年3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原告李民、賈娥的生活費,被告李新一次性付清;之后,于每月25日給付下一月的生活費。
三、原告李民、賈娥的醫(yī)療費用被告李新承擔(dān)一半。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新承擔(dān)。
【總結(jié)】
贍養(yǎng)父母是成年子女應(yīng)盡的法定義務(wù),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難或身體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為自己個人方面的問題放棄贍養(yǎng),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子女應(yīng)在力所能及的范圍里贍養(yǎng)父母。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jhtw/jhjdal/2270.html,歡迎分享.